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之一。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强化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政、依宪执政,善于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形式。
同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健全党内法规体系。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一、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需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又代表人民实施法律。党的领导在人大的体现,就是支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使之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三)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在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进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相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又领导人民在建设新中国的伟大事业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自己的执政和领导方式,并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文革”的历史教训后,提出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宏伟命题,并在一步步得到实施。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都在毋庸置疑的表明,中国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正在向法治化的轨道转变。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做到依宪执政,就是要求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做守法的模范。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领导方式主要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些方面的领导体现在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目标的确立、政治路线的选择、政治方针政策的制定、政府机构的组成和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构成等方面。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十七大对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完善,十八大以来,不断落实这一方略,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方案和具体的任务。坚持党对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就是要坚持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不动摇,坚守依法治国方略这一治国理政方式不动摇,坚持依法治国这一改革方向不动摇,清除一切杂音、排除一切干扰,努力将党的这一政治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全面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是否具有法律思维作为衡量党员是否具有党性原则的一个衡量标准,积极将具有法治思维和较高的依法办事能力的人选推荐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这才是加强和实现党的领导的正确途径。
为此,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认真推进和落实“三统一”“四善于”,实现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干部考核考察。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奋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最重要的是保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做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一)党领导立法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2)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党保障执法
党保证执法,就是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党支持司法
党支持司法,就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委从协调案件向协调职能转变。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各诉讼环节和相关单位如何根据现行法律防范冤假错案作出要求。“两高”也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意见。最高法的规定明确提出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这是政法委职能从“协调案件”到“协调职能”转变的一个例证。
(四)党带头守法
党带头守法,就是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做到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体系、法治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奋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最重要的是保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做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撰稿人:张宏斌 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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