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全民守法的重大意义
《决定》提出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建设目标,将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并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表明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一)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依赖遵守。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因此,“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对于法治而言,“良好的法律”是制度前提,“普遍的服从”则是社会基础。《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深刻的革命”。依法治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紧密联系,包含多个层面、多个领域、多个环节的工作,不仅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努力、执法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进。通过大力推进全民守法,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调动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崇法护法的主动性,这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了某种强制性。”对于任何文明社会而言,法律都是规范交互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人的主体性和竞争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社会环境,本身就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同理,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井然有序的社会。《决定》指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利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古人云,“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只有法律成为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的行动指针和评价尺度,只有法律成为一切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标准和裁判依据,纠纷和冲突才能够被控制在社会的容忍限度之内,而不会影响社会自身的稳定。
(三)全民守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保证
经济学家有“中等收入陷阱”之说,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的一种状态。2012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1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的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某些社会矛盾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上升等都是这一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此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要依法正确处理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只有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才能有效促进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减少各种矛盾的产生,将有效促进民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将促使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四)全民守法,是树立、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五)全民守法,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
人民的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
人民权益受到的侵害,需要通过法律来救济。
(六)全民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需要
1.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3.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还需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决定》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在于法治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的行为准则,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这种代表法治社会精神的习惯和意识,逐渐内化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所有层面。
(一)普及规则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不是一批个别命令和专门指示,而是抽象的、概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并非不厌其烦地个别指引具体的人和行为,而是对一切同类对象的同类行为进行“批处理”式的指导。法治具有“同类情况同样处理”的特点,人人只须依法行事,而不必凡事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天然具有更高的效率。古人说“圣人执一[法]以为天下牧”讲得就是这方面的意思。因此,法治意识首先意味着对规则的尊重和信赖。树立法治意识,就意味着笃信定夺人间是非曲直的既不是个人利益,也不是领导意志,而是明确、肯定的法律规则。
普及规则观念、树立法治意识既是对普通社会成员的要求,同时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要建成全面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坚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展观宣传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只有习于且乐于遵守生活中的道德规则、纪律规则、社会组织规则,才能对法律规则具有足够的谦卑和信仰。所谓“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要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的的领导作风,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就必须把学法、守法纳入党委学习内容和干部考核内容,必须在干部队伍中尤其是各级班子中树立“纵在万人之上,却仍在法律之下”的敬法、畏法之心。
1.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3)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1)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2)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3)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4)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3.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4.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5.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二)重视社会自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马克思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治建设不能只是国家和政府单方面的号召,而是必须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状况,既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更取决于公民的自我管理水平。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因此,法治是规则之治,却不仅仅是国家法之治、制定法之治。
法治建设依赖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创造性,依赖于在社会生活中发现“活的法”。社会治理包含众多的层次和领域,每个层次和领域都有可能提供鲜活的规则素材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民间法、民族法、行业法,乡规民约、传统习俗、交易习惯、行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都应在国家法的统率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总之,法治社会是国家“他律”与社会“自律”的统一。
1.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2.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等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培育法律职业,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应当易于接近,否则最开明的法律也将成为僵死的条文。”法治社会之法不仅是维持社会常态运转的准绳,更是普通民众实现权利、寻求救济的利器。通常来说,一门学问的历史越悠久,自学成才的机会就越渺茫。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除非通过系统学习和专门训练成长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否则只能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业余水准。但法律职业人毕竟只是法律服务的有偿提供者,如何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及时获得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熟和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备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国家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惟其如此,才能够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3.完善法律服务事业(1)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2)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3)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4)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强化法律权威,健全依法维权和解纷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古罗马法的格言,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则是现代社会的准则。现实利益只有转换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法律承认,权利也只有通过法律许可的主张方式才能得到保护。对于法治社会的成员而言,对利益的诉求必须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对权益的维护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中国古人将法律在保护权利、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称作“定分止争”:“分”就是权利,“定分”就是确权,只有依法确定权利,才能“止争”,也就是化解矛盾。因此,只有做到令人民群众在产生纠纷时真正相信法律、依赖法律,有关部门在化解矛盾时真正尊重法律、依据法律,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地位,这样的社会才是值得期待的法治社会。
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即使在法律产生前的初民社会中便已存在着各种形态的处理纷争的机制,这些机制无不依循着某些带有共性且各具个性的类似于司法审判的原则和程序,我们称之为“准司法”。现代社会中的法院也并未成为排他性的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仍有不少“准司法”或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与诉讼共同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职能。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中国仍具有重要意义和独特作用,法治社会建设不是要削弱甚至取消这些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机制,而是要对其加以重构和完善,使之体系化和规范化。
1.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2.构建有效的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2)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1)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3)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4)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4.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1)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撰稿人:张翔 张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