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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党委宣传部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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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

保密制度

为做好宣传部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宣传管理,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西北政法大学保密工作规定》(西法大党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组织领导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牵头抓总,各级单位积极防范、层层把关,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二)校内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设1名信息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新闻发布的保密审查、内容审核以及对学生通讯员的指导管理工作。

三、审查内容

(一)宣传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明确标识密级的信息不得公布。

1.中央、省级机关要求按绝密级处理的文件、事项;

2.中央、省级等上级机关印发、转发的注明“机密”标志的文件、密电、通报等;

3.中央、省级等上级机关印发、转发的注明“秘密”标志的文件、密电、通报等;

4.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5.教职工罢教、学生罢课、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6.国家安全部门录用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7.学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应急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8.其他一经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二)学校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学校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5.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6.涉及学校重大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7.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查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各单位自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展览工作人员,同时负责审查报道、信息、展览等涉及内容是否符合保密工作规定。

2.由信息产生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须确保有关报道、信息和展览不涉及《西北政法大学保密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扩散和公开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的学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不公开宣传报道涉密科研成果。

3.党委宣传部网络宣传与管理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确保拟公布信息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

4.宣传部部长及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5.涉及秘密事项不得进行宣传报道与展览,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方可宣传和展出。

6.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校报编辑部、广播站等相关科室应在校园网及二级网站、新媒体平台、校报、广播、校内报刊、校内宣传品等相关制度和管理中落实保密工作规定,确保宣传报道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中不得扩散和公开的各类事项。

7.新闻中心应在对外宣传报道中落实保密工作规定,确保所供稿件及相关图片、视频、音频内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中不得扩散和公开的各类事项。撰稿人必须填写《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中心对外新闻报道审批表》,经宣传部部长审查批准后方可供稿。

五、监督管理

违反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宣传报道、举办展览未进行保密审查的,校内单位(部门)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或涉外场所举办或承办涉密会议、活动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学校秘密的,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