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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仪容:中华传统文化的法治德治理念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传统文化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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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传统文化中中华法系法理之源的产生

(一)“德治”思想的产生

从渊源上看,“德治”早于“礼治”。“德治”主要在于协调氏族间的关系,即“协和万邦”。上古时代,人们以氏族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单位,个人与氏族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故“协和万邦”亦即意味着尊重各氏族的每个个人。先秦儒、墨诸家都把中国的政治历史上溯到三代以前的五帝时代,认为五帝之世以公天下为心,择至德之人授以天下,而以其至德感召天下,那是至治之世,是所谓圣王“德治”的时代,其流风余韵一直传至禹、汤、文、武。

(二)“礼治”思想的产生

虽然夏、商时代已有“礼”,但直到周公“制礼作乐”,礼制方始大备。周公所以既特重“德治”,又创设“礼治”,乃是因为此时已实行传子制度而非传贤制度,所传之子未必皆为有德之人,德治自然未必可期,不得已,只能退而求其次,期以礼治。可见,周公之创礼治,实为周人社稷计也。

(三)“法治”思想的产生

战国时期,社会治理环境日益复杂,国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社会组织的日益庞杂极大地增加了统治者治理难度。客观的统治环境要求革新统治方法。法术之士崛起,其中不乏变法的思想,也是一种务实的表现。但是,古代之“法”远非今天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一直存在有悯刑思想和朴素的法律平等思想。

二、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评价

(一)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形成

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成书于周代的《诗经》、《尚书》中。在周公、召公看来,周朝之所以取代商朝,是因为周文王怀保小民感动了上天,上天才降大命保佑周王朝。要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以祈天永命。

春秋末年,孔子全面继承周代的德治思想。他的治国理念,是以礼乐为核心,突出教化作用。他反对“不教而杀”,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虐”,列在四种恶政之首(《论语•尧曰》)。他还提出提高统治者的自身素质是德治的基本条件,“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 “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里仁》)他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使民无讼,即社会秩序井然,人际间和谐相处,是孔子希望通过德治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发展

德治思想作为“周孔之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其内涵。这主要集中在下述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发生在战国到西汉前期,这是中国历史由诸侯割据走向全国统一的阶段。沿着孔子的思路,孟子提出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要“以德服人”。荀子的观点与孟子相近,也主张君主以德治民:“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荀子•富国》)又提出“三威”之说:“有道德之威者,有暴察之威者,有狂妄之威者”,“道德之威成乎安强,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灭亡也”(《荀子•强国》)。

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治思想自然成了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董仲舒的一系列论述,为汉代德治思想定下了基调。

第二个时期发生在唐朝前期。贞观元年,唐太宗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足是元龟。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望革近代之浇薄也。”二年,又对侍臣说:“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公等宜共行斯事也。”(卷五《仁义》)所谓“抚之以仁义”,就是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示之以威信”则是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二者不可割裂,互为补充。高宗初年颁布的《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达到了缓刑用仁的效果。

第三个时期是宋代理学形成阶段,其德治思想深深打上了理学的烙印。张载《西铭》有云:“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二程说:“若夫至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哉。”(《河南程氏遗书》卷四)朱熹则从人心的角度解释德治:“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块然全无所作为,但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朱子语类》卷二十三)。具体地讲:“仁是根,恻隐是萌芽,亲亲,仁民,爱物,便是推广到枝叶处。”(《朱子语类》卷六)仁心表现在政策上,则是爱民如子、平易近人、爱惜民力等措施。在德治思想的开掘上,理学诸子有两个突出之处,一是以《大学》为根据,从中概括出“三纲八目”的治国模式。二是提倡教化,整肃人心。理学家通过书院讲习等方式传授儒家伦理,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提高了广大士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后世产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国家意识,与理学家及其追随者的讲学活动不无关联。

(三)对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评价

1.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1)“恤刑”思想的积极影响。

(2)“礼法合治”思想的积极影响。

(3)“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

(4)“民本”思想的积极影响。

2.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1)泛道德主义的消极影响。

(2)“性善论”思想的消极影响。

(3)人治思想的消极影响。

3.当代中国法治批判吸收德治思想的路径。

(1)对儒家思想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认识。

(2)积极主动地促进儒家思想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对其进行去粗取精。

(3)吸收西方法治优秀文化,使其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三、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评价

(一)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形成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的“法治”思想也源远流长。春秋时期,有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战国时期,又有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依法治国”、“垂法而治”等是这一时期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主张。

(二)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发展

法治思想作为“治国之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其内涵。这主要集中在下述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针对秦法暴虐,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汉以后大都实行阳儒阴法,礼法并用的统治模式。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应属唐太宗。唐太宗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在唐太宗“礼法合一、依礼制法”的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把整个社会成员,全部纳入这两位一体的交织调整之中,从而使封建专制的统治达到了最有效的程度。

第二个时期是宋元明清以后,由于君主专治主义走到了极端,导致法律成了“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制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明末清初,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削弱,进而催生了民权、民主、平等和自由观念。这就形成了一股带有近代意义的法治启蒙思潮。其代表人物是民末清初的黄宗羲。

第三个时期是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治思想。他为了迎合救亡图存的时代要求而创设的法治学说,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也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他以祈求皇帝恩赐民主为立足点,向君主专制统治妥协,最终导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治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彻底失败。

第四个时期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治思想。他以西方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律学说给予了彻底的批判。

(三)对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评价

1.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1)较为全面的论述了法的重要性。

(2)提出了法律要统一,要求任何事都必须依法进行。

(3)强调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反对君权神授,提出君权民授;反对一家之法,提出天下之法。

(5)提出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进步思想。

2.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1)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2)漠视民权,民刑不分,以刑代民。

(3)主张以刑去刑,重刑治民。

(4)脱离社会实际。

3.当代中国法治批判吸收德治思想的路径

(1)对法治思想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认识。

(2)积极主动地促进法治思想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对其进行去粗取精。

(3)吸收西方法治优秀文化,使其与法治思想相结合。

四、传统文化中德治法治理念的伦理纠葛

(一)“法治”和“德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进行着关于德与法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伦理大辩论

“德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两千多年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已经认识到法律和刑罚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中,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儒家的弱点促成了法家的兴起。儒家学说在秦朝的失败成为法治兴起的动力。商鞅以“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商君书•修权•第十四》和《商君书•定分篇第二十六》)理论依据,扛起法治至上的大旗。

(二)德治与法治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1.道德和法律自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先产生道德而后由其孕育法律。法律作为道德约束的一部分被学者称之为“自然之法”。但无论如何,就像部分永远无法取代整体的道理一样,法律也永远不会取代道德。

2.在讨论“法”与“德”的伦理纠葛时必须关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伦理倾向的社会原因。古代儒家“德治”思想有其致命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而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造成的社会后果便是“德治”最终演变成封建统治者的“人治”。古代的法家曾经有针对性地批判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却在反对儒家片面性的同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了儒家的“德治”思想,甚至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作用也全部否定。其结果是过度发挥法制律例的威力,严吏酷法盛行。因此,我们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伦理倾向也有助于更合理地对待传统文化,吸取精华,去其糟粕。

3.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今天和谐社会建设取之不竭的智力宝库。对于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者思想教育工作者来说,都可以从中找到可以借鉴的财富。比如,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就有很多内容极其类似于近代法制理念:立法公开;法律易化;法律平等;立法、司法独立;独立审判;等等。这些很能说明中国传统思想的厚重程度的文化精华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

4.在今天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要在大的方面发挥好其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要求的同时,从细微处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建设发达的法制化社会、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使和谐社会处处闪现人性的光辉。法治建设是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走向高度的政治文明;德治是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走向高度的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与以德治国建设的紧密结合,二者的地位和功能同等重要。在培养我国公民良好法制素质的同时,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真正造就出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健康社会,实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

五、传统文化中德治法治思想对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意义

(一)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由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决定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民族精神的根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

(二)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进行离不开“法治”的护航

传统法治文化中强调追求平等的思想。例如,商鞅主张“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他把这盱眙县人才网种主张施之于法律实践。

当前,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确立,特权思想和做法必须清除,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三)和谐社会建设中新型的“德治”观也至关重要,弘扬中华美好传统,发挥道德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伟大力量是时代的要求

我们国家这么大、有13亿人口,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治理,都退到了底线,那就会很危险。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德治礼序、崇德重礼的文化精华。德治思想和实践贯穿在中国历朝历代,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古代有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等丰富的民本思想,有礼法相依、德主刑辅、治国先治吏等丰厚的治国理念,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示范,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历史借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治国从治家开始,只有修好身,才能理好家、治好国。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八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华文化的DNA,经过千锤百炼,已经渗透到中华民族每一个子孙的骨髓里。迄今为止,还没哪个人敢挑战这八个字,敢说自己不孝、不忠、不信、不义、不廉、不耻!

(撰稿人:程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