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目前“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方面提高水平。意识形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思想根基,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信息化环境下,传统意识形态管理模式已无法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想动态。探索意识形态治理的现代化途径和方法,实现意识形态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升级换代,成为当下社会科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与课题。
意识形态应由管理走向治理
任何制度与体制的变革都取决于观念的变革。从观念上来说,意识形态管理主体首先应当完成从行政管理控制到依法监督治理亦即从“管理”到“治理”思路的转变。
“管理”(administration)和“治理”(governance)虽只是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有霄壤之别:管理的政治内涵和价值取向是统辖、监控、管制、操盘、特权,治理的政治内涵和价值取向是协商、参与、协作、合作、民主;管理的支撑是政府权力,治理的支撑则是法律规则;管理的主体重心是管理者的绝对权威,治理的主体重心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的权益;管理目标的实现靠的是权力下的监控,治理目标的实现靠的是民主体制下的运行机制;管理的行政基础是管理者的权威,治理的行政基础是治理者与治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契约;管理注重的是权力的权威性,治理注重的是程序的正当性;管理隐含的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执行、服从关系,治理隐含的是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协商、互动关系。
管理模式的特点是集权化、层级化、命令化、主观化、意志化、官僚化。这种模式下的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行政指令时只考虑上级部门甚至个别官员的意志而罔顾民众的诉求和相关事实,因而导致理政过程中的权力本位乃至权力寻租现象。在权力本位的情况下,无论“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提得多么响,管理者在事实上都不会从民众的立场和利益出发说话行事,官僚主义、主观主义、行政傲慢、独断决策、暗箱操作以及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官场怪象正是由此而生,某些官员所谓“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荒唐说法即为例证。权力本位的主体思维是唯上是从,报喜不报忧,结果必然是回避事实、掩盖矛盾,当矛盾越积越大,捂不了也盖不住的时候,事情已经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了。
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分权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协商化、人性化。治理模式下的行政主体以制度本位、社会本位、民众本位为工作准则,以增进公共利益、服务民众诉求为工作目标,使公权力在程序和规则的支配下阳光运作,在施政过程中处处考虑民众的呼声和建议,以及他们的权利诉求、民主诉求、公正诉求、参与诉求,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民众的感受,规避暴力执法。在遇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执行者就会站在主体间性的角度,以信息沟通取代行政指示,以协商合作代替强制服从,在不同社会主体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化解误会,消除怨恨,从而防止事件升级或变质。
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是政府机构行使政治权力结构模式和方法的改变,它是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社会基础上,以民主化、透明化、法理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协调、处理的新型执政体系和执政方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现代治理模式更能促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开展,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
意识形态管理为什么要转向意识形态治理?或者说,意识形态管理转向治理的依据何在?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哲学依据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条件下,信息可以瞬时发布、瞬间联结,其传播空间可以在若干秒内以几何级数高倍增长。这种瞬时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使得意识形态的传播来源与传播途径越来越不确定。碎片化、个体化、流动化、多样化的信息让以遵守指令、等候传达为特征的层级管理主体应对迟钝、处理滞后,以致一些具有严重政治影响的事件通过各类新兴媒体迅速传播,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相关部门或机构再想处理为时已晚。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政治依据在于:人民群众不是国家和政府的管制对象,而是国家和政府的服务对象;要为人民群众服务,就应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自由民主平等的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生与民权的改善。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角度考量,意识形态治理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要在社会层面充分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社会原因在于:思想管制无法有效解决当下社会的思想危机和认同危机,无法回应人们的思想和认识需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民智已开的情况下,思想禁言即使不说是坏的施政方式,也至少可以说是较差的施政方式。从历史上看,周厉王弭谤而政权亡,秦始皇坑儒而王朝灭。从现实看,堵塞不同立场的认识和言论,只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和非议,给持不同政见者留下攻击执政党的把柄。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体制原因在于:若无体制和机制更新,意识形态就无法顺畅治理。在层级化的集权组织模式下,部门主体把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命令、指示作为工作目标,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授权之下,不敢处理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导致工作上的被动局面。若要改变此类情形,就须在“以法理政”的制度架构下,设计与新的世情、国情、社情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机制体系、责任体系,通过权力下移、外包等方式,由全能管控模式转向主体治理模式,从集权、操纵、控制转向分权、共议、协商,从层级化管理转向扁平化治理,从政党、政府双轨主体管制转向社会与市场多元主体共商共治。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思维要求在于,意识形态管理者应当化“对立”“对抗”思维为“差别”“差异”思维。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在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真正敌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势力和个人均属少数,对不同声音的认识和意见应采用“和而不同”的态度进行相应的行政治理。为此,意识形态管理者必须转变管理思维,放弃以往依靠权力甚至暴力监控、压制不同认识或政见的做法,创新意识形态管理体制,建立意识形态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从工作平台来看,意识形态管理者应当从政治管理走向技术管理。在全球信息化的时代,仅仅靠组织和行政力量推行和维系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远远不够,因为传统媒体如纸质的书籍、报纸、期刊等的受众范围和影响力严重缩水,越来越趋于边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各类新兴媒体抢滩占位,大大改变了意见空间和舆论场域,成为思想、认识、文化、知识等各类信息的主流传播渠道和影响社会舆情的第一信息源,网络评价则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场域和强力思想集散地。如不能从技术上管理和掌控新兴媒体,意识形态的监管必然落空。
在治理模式下,党政相关职能部门只是意识形态治理的核心主体,而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它们将通过权力下放和权力分担实现意识形态监督社会化,并使相关党政部门监理职能转型,从而使意识形态的监督治理在模式上多元化,结构上功能化,过程上互动化,关系上协调化。如此,不仅能有效整合社会行政资源,还能使党政思想监理部门及时转变社会职能,适时调整和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民主,最大程度地消除民众对政府的认识误解与思想对立,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意识形态如何治理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党对意识形态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没有机制性、规范性的措施,而是采取运动式的管理风格,导致反右扩大化,致使很多文人学者蒙受政治冤屈,给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今日的意识形态治理必须吸取这一教训,要防止简单化、扩大化与左倾极端等不良作法。
在治理理念上,要看到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意识形态传播十分复杂,尤其是在现代信息环境下,思想传播方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新闻报道、文化产业、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皆可传达意识形态诉求,信息、娱乐、艺术、审美、认知、学术等因素与意识形态传导水乳交融、难解难分,人们很难对之进行功能切割,把意识形态因素从中剥离出来。如果不能展开辩证分析,把信息、新闻、艺术、学术等方面的问题与政治问题一勺烩,对之硬性封杀禁堵,就会在实践上取消信息、新闻、艺术、学术等的存在,从而也取消了社会主义文化。
在制度层面上,意识形态治理需要管理者创新思维,改进组织和领导方式,在治理的体制、机制、模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思维创新。主体管理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放权、分权,吸纳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意识形态治理,从而优化意识形态治理关系和主体结构,以达平等协商、互补互助、多元共治的社会效果。意识形态治理部门也可通过向社会主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现外包化、市场化治理。在权力来源多样化、治理机构网络化、治理机制扁平化、权力使用制度化、程序运用规范化的背景下,治理主体只需在政策上加以指导、方向上加以引导、组织上加以协调、市场上加以监督,就能建构一个合理化的意识形态治理体系。
治理意识形态首须考虑相应的体制保障。意识形态治理事关文艺、政治、宣传、法律、工信、工商、市场等多个领域和行业,要使意识形态治理稳步向前发展,就必须深化文化宣传综合治理功能,创新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制,促进文化宣传部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其职能和日常管理行为、管理程序均纳入制度化、法治化渠道,做到信息化、公开化。为此,就要制定意识形态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法律体系,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与政治定性,用法律和市场营造意识形态表达空间,建立一个党委监督、政府治理、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信息流通机制与文化市场体系。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加强监督的方法,完全可以解决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相关问题。
要治理好意识形态还须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其治理运行机制。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系统内部的运行机制自洽、协调时,系统自身才能有效协调、激励、约束体制内的各个运行环节。意识形态要想得到良好发展,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治理机制:既要有治理的决策、动力机制,又要有治理的反馈、监管、托管、协同等机制;没有前者,治理无法得到可持续生长,没有后者,治理没法和谐、稳定地运行。
意识形态的治理机制应包括:决策与组织机制、投入与激励机制、反馈与协调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企业托管机制以及相关的规章、惯例、习俗。当然,意识形态治理机制必须有诸多无形的精神资源作支撑,这些无形的资源包括:廉洁公正、言而有信的政府形象,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全体公民的综合素质,个体交往间的诚信度和信任度等。
要建立健全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反馈、通报机制。意识形态治理部门要把最新科技成果运用到意识形态治理中,利用电子平台进行政务处理,以高科技手段建立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保持信息、舆情畅通。只有这样,意识形态治理主体才能够及时了解社会思想状况,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及时分析社会思想的重大动向、矛盾和冲突,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只有这样,意识形态治理主体才能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只有这样,意识形态治理才能走上科技化、法制化的轨道;只有这样,谣言才会失去传播的空间和机会。
要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发布、传播的约束监管机制,对于文宣部门无法直接监管的虚拟平台与网络空间,建立企业托管机制,使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相统一,以达到多元治理机制合作互补之效。文学网站、文学论坛、微博、微信、手机等传播空间的直接监管者是企业单位,对此,文化宣传部门应与企业部门签订协议,让企业代为监管其间的意识形态问题,因为企业作为意识形态监管主体,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限制性进入与信息发布,把引发思想混乱、消解伦理道德、制造社会恐慌的言论排除在舆论场之外。受托的企业应对意识形态传播平台的管理员加强政治教育与管理,因为他们的政治觉悟、诚信程度、审美素质、鉴赏水平、法律水平以及行业自律程度直接影响着意识形态的监督结果。
仅仅依靠传播平台的个别管理人员是不行的,意识形态治理部门必须帮助企业建立行业规则,以及行业的诚信、自律品质,倡导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在企业的行业诚信与自律充分建立起来以后,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舆论监督,同时通过加大违规违法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违法的成本,完全可以使不合法律法规的意识形态对象得到遏制和控制,从而使文宣部门从行政管理的重负中解脱出来。
意识形态治理还必须建立灵活的协同机制。意识形态生态状况十分复杂,要治理好意识形态,构建一种既不伤害、影响信息与文化发展,又能有效防止敌对意识形态传播的治理模式,需要高度的思想及政治智慧,这种智慧的生成需要思想、理论、学术、教育、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等多个方面协同配合,因而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精神系统问题。
只要治理部门转变思想观念,构建起新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出新的意识形态治理方法、措施、手段,就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只要治理主体改进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避免个人意志和长官意志,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坚持法治、透明、公开、公正,允许人民参与、社会监督,在依法执行过程中与群众互动回应、民主协商,意识形态治理就会科学、合理、民主、高效;只要政府对教育、宣传、政法、行政等权力关口加强制度层面的监督制约,在舆论层面有力监管,在精神层面积极塑造引导,在审美层面提供优秀作品和学术成果,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话语权就会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意识形态治理如同放风筝,只要有法治这根线,就不怕舆论满天飞。
意识形态的主体治理
意识形态治理首先是对相关主体的治理,因为信息发布传播的平台、载体终究是由人来控制的。意识形态主体既包括意识形态的制造者、传播者,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监管者、领导者,意识形态的传播对象和传播内容正是取决于这类主体。意识形态主体有两类:集体主体(组织、机关、部门、事业、企业、公司等)与个体主体(领导者、责任者、法人代表、网管人员、网评人员、作家、学者、教师、学生等),这两类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话语主体,他们最有条件运用现代化的媒体发布或传播意识形态信息。通过对治理主体自身的治理,优化治理主体的组织及运行结构,改进治理主体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方式,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会得以提高。
就集体主体而言,要强化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其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密切关注思想、精神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动向,对意识形态变化保持高度灵敏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对于社会思想领域里的错误意识形态宣传要及时展开针锋相对的辨析批评。
在意识形态集体主体中,高等学校意识形态的教育治理最应引起关注,因为高等学校是高端思想与知识的集散地,也是知识精英的聚集之所,意识形态最为集中的教育区域就是高等院校里的文学、新闻、艺术、外语、历史、哲学等人文院系室所。高等学校里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可谓意识形态的重要传播主体,他们对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和重大事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他们对政治事件或事实所做的价值判断及政治反应会对社会公共舆论产生重大导向性影响,他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负判断往往会使普通大学生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往群体对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体系产生怀疑和动摇。
对文艺与人文知识圈的治理也很重要。文艺与人文知识圈是由个性独持的艺术与知识个体组成的精英群体,对这类主体所持的艺术与学术意见不能采用压制的办法,而应当借鉴吸收新的文艺和文化理念,以之为基础对其加以思想和精神引导,而不是以陈旧的意识形态理念强制或硬性管束,那样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要遵从艺术与学术的规律,对文艺创作或研究成果在思想认识上有分歧的对象要作学术上的仔细甄别,不要轻易上纲上线,更不要轻易采取行政措施或惩罚手段。要记住邓小平同志的告诫:“批评要采取民主的说理的态度”,“决不能把批评看成打棍子”,更不能对文艺作品的创作主体搞政治围攻。
对高校及人文社科圈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积极举措就是加强文化研究和批评引导,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批评队伍。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广大党务工作者:批评的武器不能丢。文化研究和批评专业团队以其特殊的职业身份和专业影响力在知识分子队伍甚至在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传播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必须培养和打造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意识形态职业治理人员,以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法治化,而不再是传统的行政化、权力化、强制化。
意识形态传播最快、造成影响也最广泛的社会空间就是虚拟的网络空间,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无形中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另类权力中心。意识形态控制权在信息化环境中取决于互联网世界的制网权,不同的利益主体或政治势力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组织网评水军,干涉、搅扰或左右社会舆情,致使网络舆论常常真假莫辨。因此,意识形态治理部门应当因时而变,随事而制,根据治理需要向移动、电信、联通等企业放权,与之合作,把它们培育成为市场领域里的意识形态治理的集体主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宣部门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推进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更好地传播党和政府声音”,正是看准了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在思想传播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意识形态的具体治理还要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意识形态治理执行者的理论水平、理解水平、认识水平、专业水平、政治觉悟等因素直接影响着意识形态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精通意识形态理论及问题的专家,而不是普通的行政官员;同理,意识形态治理的执行者也不能只是能够跑腿办差的公务员:这类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论认识能力、逻辑辨析能力、口头宣讲能力和评论写作能力,否则不足以担当意识形态治理的重任。意识形态治理的从业人员还应当理论联系实际,用群众熟悉、认可的事实以及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意识形态宣传。现阶段的意识形态教育队伍中,高谈阔论者多,其理论宣传听起来空洞乏味,让人听而生厌、生畏,根本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意识形态个体主体治理的另一重要对象是企业的管理主体。各类关乎意识形态传播的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因为网络空间的对象、内容及秩序完全取决于相关网络公司或网站的管理员,任何网络对象或网络信息的发布首先要经过某个具体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识形态治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站管理员对舆论的选择性控制。一般公司和企业在雇佣这类管理人员时,较多考虑的是应聘人员的市场业务开拓能力,而对其政治素质不加要求,在治理意识形态主体时对此不能不加考虑。电信、移动、网通等国有信息产业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是既具有过硬的计算机、信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新兴媒体中的自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其意识形态传播效应亦不可小觑。这类传播工具交互性强(既可一对一也可一对多),传播速度迅速(瞬间便可传至全球),传播类型灵活多样(浏览、群发、转发、评论、跟帖、点赞),传播社会效应巨大(引导、煽情、蛊惑、鼓动)。然而,它们又不像普通社交网站、视频网站、聊天室、BBS、论坛、贴吧那样公开,且其传播过程隐秘、即时,监管起来十分困难。自媒体因其专业性、圈子性,普通技术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根本无法鉴定传播内容的政治色彩。因此,意识形态治理人员必须熟悉新兴媒体,熟练掌握和运用类型众多的自媒体诸如微信、微博、博客、播客、个人空间以及一些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飞信、易信等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传播工具,以便对相关意识形态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传播个体的治理可以和网络公司或企业协商,探索企业托管的可行途径。当然,委托企业进行意识形态治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电信企业、网络公司,尤其是那些拥有广泛读者的门户网站是否愿意承担意识形态治理的使命?门户网站与各类文学网站、论坛能否有效监管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话题或意识形态立场有问题的作品或论文?这类问题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小,因为解决这类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话语的语义政治学分析,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后一因素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上述问题解决以后,网商才能从技术上制定和实施虚拟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计划。
意识形态治理的分寸
有了意识形态治理的体制与机制建构之后,在具体的意识形态治理中,分寸应该如何拿捏,以达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高效化等现代功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意识形态治理者要努力消除冷战后的精神负资产:二元对立、非友即敌的对抗性思维定势。冷战思维让自身在世界上陷入孤立,这不符合我党优良的统战传统。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对不同意识形态对象要把握性质,区别对待:对于故意造谣和抹黑中共领导的敌对观念和思想认识,一经查证落实,坚决打击,封杀取缔;对于不存恶意的认识歧见,以及因各级政府对相关事情处置不当而产生的不满性质的牢骚、怨言、异议,要充分包容、宽容和兼容,同时予以思想解释、心理引导;对于民众批评政府的各类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加以处理,并以之作为了解民意、消除误解和歧见的良机。
执政者需要通过善治、善政改变民众对党和政府的观感,而不是通过禁言让其禁声。在网络空间中,对认识异见或负面声音采取禁言、删帖等办法根本起不到治理作用。从技术层面说,网络上的各种认识瞬间就可以出现无数条,网管、网监或网警要从瞬时出现的海量评论中筛选出负面的意见或评论并用手工方式一一删除或屏蔽根本不可能,他们通常所能做的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在评论功能中设置敏感词自动过滤与自动屏蔽,而网民们在评论相关事件时运用符号代替方法就可轻易逃避敏感词的过滤与屏蔽。从社会效果来说,敏感词语或话题的过滤与屏蔽并不能封闭认识异见与反对声音,而关闭或禁止评论又有堵塞民众言路之嫌,更会引起人们对执政者巨大的思想恶感和认识反弹。这种群体性的思想恶感和认识反弹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势必会在压抑中蕴蓄成长为巨大的思想破坏力量,一旦受到某个社会事件的诱发,便会变成主流意识形态的可怕杀手。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治理者不但要维护民众正常的意识形态表达权,还要容忍他们对政府的批评甚至苛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政党,中共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共及其领导下的国家与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确保广大民众的自由与权利不受威胁与剥夺,这也是中共执政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政治前提。不惟如此,思想民主和言论自由也是一个社会保持活力的基本前提:思想和言论管控得越紧,社会思想也就越少创造力。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文化民主,例如教育、学术思想、报纸与艺术等,也只有民主才能促进其发展。”只有明乎此点,我们才能找到“钱学森之问”的答案。事实上,认识上的异见、歧见甚至反对的声音并不可怕,因为理越辨越明。即使是错误的思想认识和言论,只要它不公开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不公开反对宪法,就不能对其简单处理,不能“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要学会并善于引导民众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理性表达,而不是发泄和攻击。我们既然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就要经得住批评。对认识相异或相左一方的批评必须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而不能强行压制。
在意识形态治理中,治理者应当让民众明白:意识形态治理的目的不是不让民众说话,恰恰是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关系,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现存问题。当然,意识形态的治理者自己应当首先明白:思想问题靠说服而不是压服,解决思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运用逻辑思维,通过民主、平等的讨论去说服教育。执政者引导民众相信主流意识形态的最好办法是政务信息迅速、及时、公开、透明,社会事件的真相要让人民群众知晓,而不是藏着掖着、知情不报、欺上瞒下——信息不畅、不通、不透明、不公开是谣言滋生和横行的温床。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会让谣言不攻自破。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务的透明度成正比,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号召力。网络舆论中“仇官”言语滋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个别地方部门政务信息不及时、不透明,或在客观上确实有庇护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以致民众再也不相信组织和政府。
治理者要讲究意识形态治理的方式、方法,处置或处理意识形态问题要看对象与场合,邓小平同志告诫领导干部说:“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坚持对思想上的不正确倾向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不搞任何运动和‘大批判’。对坚持错误拒绝改正的党员要执行党纪,但是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不允许重犯任何简单化、扩大化的‘左’的错误。”只要意识形态治理者不存偏见,诚心沟通,就能和不同社会主体实现对话、回应、交流、互动,从而在意识形态治理方面实现“善治”,即在责任化、合法化、透明化、法治化、有效化、规范化的情况下开明理政。
意识形态治理者在进行历史教育时应实事求是、尊重史实,否则,广大被教育者就会对历史产生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思想,意识形态的宣传目的就会落空,执政者抢占思想和舆情制高点的政治目标就会流产。因此,在历史事实和社会事件方面,如不能实事求是地引导舆论,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形象就会受到破坏、遭受诋毁。
意识形态治理还应努力提升意识形态宣传者的理论水平。意识形态宣传者如果不在逻辑和认识上深入开掘,不去对新事物进行理论概括,也不知借鉴最新国外理论思想的认识成果,在意识形态研究和宣传中还是墨守成规地使用陈旧的词汇和语式,甚至上个世纪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冷战思维和极左语汇,缺乏应有的逻辑说服力,缺乏人文意味和人文气息,就会引起人们精神上的抵触和反感,甚至激起人们的逆反心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就无法进入人民群众心里。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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