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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现象]“谁能告诉我,究竟种什么”,这句在农村流传很广的话,形象地反映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调整农业结构的现象。这种“替民做主”式的决策在其他生产生活领域也较普遍,如“沿街统一商铺”“农民统一上楼”“出租车统一车型”等,既违背群众意愿,又违背市场规律,使群众对一些基层党委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近年来,有关群众缺少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一些群众信访难、维权难,反映了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其根源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放弃“替民做主”的既得利益。 [权威解读]南京大学风险与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力:当前,党委政府决策方式的自觉转型滞后于社会的自然转型。在计划经济时代,群众生产活动比较单一,习惯于党委政府“替民做主”,但随着社会转型,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仅靠各级党委政府“替民做主”难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山东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姜大明:“替民做主”仍带有官老爷色彩,往往并非群众想要的,“让民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群众在我们心里有多重,我们在群众的心里才有多重,因此必须通过体制创新,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办事制度,畅通民意管道,保障群众话有处说、难有处解、事有处办。 [改革探索]在农村,自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建设自治性组织后,村民自治得到广泛推行。民政部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占全国村委会的一半,近4亿农民通过选举实现“当家作主”。另外,全国农村涌现出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民闯市场的“主心骨”。 在城市,社区居民议事会、恳谈会等民主参与形式纷纷出现。南京搞了个“市民论坛”,市领导和市民面对面交流,已成为市委市政府问计于民、科学决策、融洽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载体。广州市搞了个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使党委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 2005年,全国人大首次举行个人所得税立法听证会,显示在重大决策上,倾听民声、体察民意的听证制度正成为必经环节。在一些地方,解决群众信访难题等也引入听证制度,彰显一个多元化的民意诉求渠道正在建构中。>>阅读全文 进一步畅通农民利益诉求渠道 六中全会提出“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在湖南一个贫困山区县当了11年乡干部的黄良辉,经历了农民从负担沉重到“无农业税时代”的变迁。他建议,政府应该转变执政理念,敞开大门迎接群众诉求。要设立方便的办公场所和精干的专业队伍,及时掌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意愿,为群众服务,有效地化解矛盾。>>点击详细 |
新的司法解释既充分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又回答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实现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衡”。 新华社消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给出的切合现实、与时俱进的又一重要 法律解释。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这一为劳动者撑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个好消息。 劳动争议中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公众及法律界多年来密切关注的话题。2004年底全国人大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程序,草案正在讨论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正在起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出台,都朝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因为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我们无可回避。法律必须积极回应,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18条规定中,直接涉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就占了10条。比如,关于违法收取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问题、关于不依法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移转手续问题,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关于集体合同与企业内部规章效力问题,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都列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它既充分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又回答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实现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衡”。 例如,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界定,以前劳动者遇到企业欠薪,常常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申请仲裁不及时而影响时效,企业也会千方百计躲过60天后不再支付工资。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如拒付工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就按“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作为60天的开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这些规定杜绝了劳动者不懂诉讼程序及企业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漏洞。>>阅读全文 坚持以人为本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和谐社会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而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前提就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困难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点击详细 |
随着7月1日死刑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发生和执法中的偏差;司法行政领域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以“人权保障”为理念,步入“深水区”的中国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3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死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经过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评议,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当场评议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占伟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被告人李合申维持原判。 这是甘肃省高院首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必要前置程序。 2006年,“以人为本”、“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我国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瞩目,同时也把人民法院的改革推向深入。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向前推进的。肖扬回顾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这一阶段的改革奠定了中国现行法院制度的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开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以庭审改革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实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直到现在,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开始涉及到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内容。>>点击全文 中国司法改革正走向民众、走向社会、走向公开 有此间舆论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和姿态,是完善公众知情权的有益尝试,表明法院的民主、透明又迈进了一步。>>点击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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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人在谈到居民收入差距的时候,普遍认为,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太高了。最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69%的人认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强化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改变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现状”最关键。这表明“调高”成为了当前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从宏观意义上讲,中国收入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原因并非高收入阶层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水平太低。或者换句话说,并非是富人“太富”,而是一般人“太穷”。所以,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在7月6日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胡锦涛就收入分配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后不久,由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卫生部、监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13个部委协同参与制订的《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一轮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就像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不事张扬,但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上台之后首先为社会弱势群体办了几件实事:一是对农民“多予少取”,出台减免农业税政策;二是各地陆续提高了(主要针对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不断扩大城市居民低保范围。然后,政府将视线又转向了中低收入阶层:一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大幅提升至1600元;二是颁布并实施《公务员法》,让政府公务员人员的工资上涨有法可依。现在,有关部门又开始积极谋划《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连串的动作脉络清晰、节奏分明,充分说明了一点: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象以往所做的那样,不再是一个技术性的局部调整,而是一个系统性、全方位的大变革。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初次分配不太合理、二次分配缺乏力度与公平、第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近期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保低”优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推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阅读全文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说,此次改革涉及的人数是十几年来涉及人数最多的一次。从目前的方案来看,这次改革将覆盖约1.2亿人。其中包括5000万离退休人员,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2400多万低保和优抚对象,600多万公务员及部分军队有关人员。>>阅读全文 收入分配改革路线图 73岁的赵人伟再次成为决策部门的座上宾。这位因研究收入分配制度而获得过孙冶方奖的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前所长最近频繁地穿梭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中央政研室等高层部门,反复力陈他的观点。 赵说,收入分配问题说了十几年了。但这次有些不同以往——在2006年5月2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收入分配改革终于排上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议事议程。国家发改委也已经拿出了一份收入分配改革“路线图”。>>点击详细 |
一个设计细致、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在上海基本形成框架。在保障对象上,有适应不同人群的城保、镇保、农保、综保、高保;在保障内容上,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不同品种;在保障形式上,又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多种方式。 让每一个在上海生活工作的人都没有“后顾之忧”,这是上海给予民生需求的庄严承诺,更是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行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上海城保、镇保、农保、综保的参保人数,已分别超过740万、131万、90万和260万,加上首批刚刚纳保的近3万名高龄无保障老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人群已经突破1200万。 今年以来,上海更是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密织社会保障网——7月份开始,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月7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四项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众的收入分配政策集中公布;8月21日,针对部分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政策出台;8月24日,推出增加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9月1日起,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基本社会保障的办法正式实行;同一天,本市少儿学生大病重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施行。 “要分类、有梯次、保基本、广覆盖”的指导思路,就在这些反复酝酿、深得民心的保障政策中有了更加生动的注解。>> 阅读全文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田成平19日说,中国近年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中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点击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