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其中,政府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法治政府的含义
法治政府相对于“人治”而言,广义的法治政府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的设立、权力、责任、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供给都要依法;二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捷、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后果。狭义的法治政府仅指后一个方面内容。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政府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既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又不无限扩张;既不越权,也不怠政。法治政府还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以强烈的服务意识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一直在稳步推进。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和2010年,国务院又相继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重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对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观望态度,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些重要领域推进不足,一些重要领域的工作成效与预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全面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政府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主体,政府在法治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法治的关键和难点是“治权”“治官”,政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带头作用。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障,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决定这这个保障条件能否实现;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解决许多深层次矛盾,政府能否自觉运用法治眼光审视问题、用法治思维凝聚共识、用法治方法破解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成果,决定着改革的成败。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现代政府职能与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依法行政是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24个字就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撰稿人: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