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0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服务师生校友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建设发展,具体负责校级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全校新媒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与考评各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创建5日内,应填写《西北政法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从党委宣传部部门网页下载),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为党委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二级单位下属单位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
本办法印发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应按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印发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为党委书记,职能部门为正职领导)为新媒体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若新媒体平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管理员)、登录账号名及维护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5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校园新媒体要坚持“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
各单位应配齐配强新媒体运维团队,加强业务培训。指定一名管理员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当由在职教工担任。
第九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单位应提交《西北政法大学校园新媒体平台运行年检自查表》(从党委宣传部网页下载)。未提交或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个人新媒体账号不得使用“西北政法大学”“西法大”“西北政法”等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或学校其他标识。学校校友分会或校友自建新媒体联络平台等使用以上名称时,应在名称后注明具体范围,如“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西法大××学院××级同学交流群”。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大新媒体平台建设力度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校园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任何新媒体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
3.危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4.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法律法规和国家命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应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逐级审查机制。
(一)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拟发布于新媒体上的信息内容,应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信息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真实性认真把关,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必要时应经分管校领导审阅。
(二)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三)党委宣传部对在校园网和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实行责任科室初审、分管副部长二审和部长三审制度。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强的重要信息发布,应须经学校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应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党委宣传部对各新媒体所发布内容应加强日常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纠错和整改。
第四章 信息安全与责任
第十八条 新媒体平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应当设置在校内,数据端口开放需按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网络与信息中心审批,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管理新媒体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及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的;
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