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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23”井喷责任事故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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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23”井喷责任事故案庭审现场



重庆“12-23”井喷责任事故案庭审现场


  7月17日央视《法治在线》播出了节目《重庆“12-23”井喷责任事故案庭审纪实》,以下是节目实录:

  记者现场出镜: 这里就是12-23井喷事故的中心现场 我身后的这口气井就是发生井喷的罗家16号井 今年6月这口气井又恢复了生产 2003年12月23日晚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毒气体何以会从这口气井中喷泄而出 成为了庭审过程中的质证重点

  解说:

  2004年7月14日,“12.23”井喷责任事故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总经理吴华、原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等六名被告人进行了指控。控辩双方进行了约30个小时的举证与质证,并就六名被告人是否应当对这次井喷事故承担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合议庭围绕井喷产生的原因以及井喷失控后为何没能得到及时遏制这两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针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井喷产生的原因,公诉人指出,2003年12月21日,井喷事故发生两天前,被告人原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钻井工艺研究所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王建东在更换钻井工具无线测斜仪时,违反在钻柱上应该始终安装钻具内防止井喷的工具——回压阀的有关规章制度,违章决定拆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是造成井喷的直接原因。

  公诉人:从下钻的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违反了四川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钻井技术操作规程》,气层钻具中钻柱必须装上回压阀,和9月28日罗家16H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审判长:被告人王建东,对起诉书指控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你有无异议?

  王建东:有异议,发生井喷和装不装回压阀的关系,这个应该一是和地质泥浆密度有关系,还有和违章操作方面有关系。

  解说: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鉴定报告。

  同期:被告人王建东,对刚才公诉人向法庭举示的两份报告,你有无异议?

  有。

  回压阀安装的问题,安装何位置,以及操作规程,是否现在还合法的问题?

  王建东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国务院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来调查,对这个事故进行论证,但是他作出的一些调查结论,是否可以代替司法鉴定,这个请你们研究,那如果说这个都可以代替司法鉴定的话,这就需要研究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刚才辩护人就该组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无意见?

  公诉人同期:有,公诉人认为一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经查证属实的,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认为,两份报告应该在司法诉讼程序中运用,而且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针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都是如本案这样做的。

  解说:

  围绕井喷产生原因这一焦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吴斌作为钻井队队长,对井喷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诉方同时还指控技术员被告人宋涛在接到王建东卸下回压阀的指令后,没有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提出异议,而是对当班工人传达了这一指令。承担操控钻机工作的副司钻被告人向一明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灌注平衡井下压力的平衡液,致使井下压力失去平衡,录井员肖先素未及时发现这一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井喷事故的发生。

  解说: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交锋的第二个焦点是: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等被告人是否应当对井喷发生后,有毒气体硫化氢蔓延的事态没有及时得到遏制承当责任。吴华当时在六名被告人中是职务最高的一位负责人。公诉方指控在井喷失控后,吴华未能及时掌握井口喷势情况,延误了点火燃烧有毒气体硫化氢的时机。围绕被告人吴华在井喷现场所应担负的指挥管理职责以及吴华是否延误了点火时机等问题,控辩双方出示了大量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观点。

  同期:公诉人:井喷失控以后,及时点火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条件实施的,二,由于被告人未踏勘井场,准确掌握井口的喷势情况,而延迟点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后果扩大,

  同期: 公诉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的职责是决策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判断可能的发展方向,明确施救的方式和步骤,向基层单位发布抢险救援的指令,是这样的规定的吗?

  同期: 吴华 对

  公诉人: 作为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过程中,是否对重大事故的处理有决策权?

  同期吴华:我只能在我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公诉人: 最后点火是什么时候成功的呢?

  同期吴华:下午四点。

  同期: 吴华的辩护人 除了现场情况不明以外,我想询问,按照规章制度,这个时候能不能点火?

  同期:吴华:这个有一个基本情况,是井口失控,那么在井口失控情况下,按照规章制度是不能点火的。

  同期: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在井喷失控以后 ,被告人吴华,作为川东钻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最高决策人,应及时下令点火,是他的职责要求这样做的,

  被告人吴华,在整个抢险救援工作过程中,由于始终没派专人踏勘井场,致使未能准确地掌握到井口的喷势情况,也没检测到井口附近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在这个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吴华,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说:

  由于“12。23”开县井喷事故案庭审所涉及的井喷产生的原因等问题带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控辩双方共出示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现场勘验笔录等6种证据材料。还有五名证人出庭作证。书面材料4000多页,公诉方的多媒体投影示证不间断播放就长达 10多个小时。7月16日,也就是开庭第三天的下午三点三十分,庭审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6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重罪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黑场字幕:

  7月16日晚10点,12,23开县井喷责任事故案庭审全部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 吴闯 李小妹 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