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名人”减刑的消息成为热点。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14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了这两起减刑案,引起网络舆论关注。
案件再敏感,司法机关都须依法审理;罪犯再可恶,法定的权利亦需依法保障。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基于此,司法机关裁定两名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在实体上并没有多少疑问。
很多时候,由于缺乏第一手的证据资料,舆论对案件的评判往往不在实体,而侧重于程序。程序是否依法、公开,成为人们衡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比如中国银行原副行长赵安歌、外管局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都获两到三次减刑。虽然减刑幅度不大,但公共舆论仍存有不少猜忌。事实上造成“落马官员减刑比较容易”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还不够,没有完全做足程序方面的工作。
北京高院在公示中介绍了两起减刑案的基本情况,全文公布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应当说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但是,仍然透露出一些程序上的疑点。例如,根据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那么疑问来了,法院公示的建议书显示,薄谷开来是2012年8月宣判,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缓期2年后,刑罚执行机关于2014年9月25日向北京高院提出减刑建议。北京高院为何到2015年11月才做出裁定?其间超期长达一年多,这种程序上的疑问,无疑需要司法机关及时作出“答疑解惑”。
再如,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这一环节的实质意义在于引入公众监督,防止减刑中出现“暗箱操作”。从今天公布的资料看,两起减刑案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但是笔者查阅网络和北京市高院官方网站,并没有查到11月16日当天公示的信息。那么当初是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公示的?
如果不作出说明,很容易引发“事后公示”的怀疑。虽然《规定》只规定减刑裁定文书通过互联网公开,并没有明确公示必须通过互联网,但倘若当时公示的公开性不够,便影响公众对减刑的实质性监督,进而也容易影响裁定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司法的程序公开有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表露减刑裁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增强法院减刑裁定的可接受性;二是引入广泛的舆论监督,防止司法不公或腐败;三是通过程序平台吸纳各种社会公共意见,并针对社会舆论作出积极回应和解释。而要实现程序公开的上述功能,前提是不能有任何瑕疵,一旦依法公示,就应当在程序上做足功夫。
薄谷开来减刑法律文书出现错字,已属低级失误;至于上述程序上的疑虑,司法机关更该及时回应,与民众进行良好沟通,才能在答疑解惑中增进司法公信、传递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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